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重要热带作物现代产业技术体系和重点学科体系
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热带农业快速和可持续发展,全面提升我国热带农业科技整体水平,更好地为服务热区“三农”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我院组建了一批原始创新能力强、科技辐射范围广、优势资源有效整合的重要热带作物现代产业技术体系和热带农业重点学科体系(以下简称“体系”)。为了推进体系建设,规范体系运行和管理,依据《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人员考评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重要热带作物现代产业技术体系和重点学科体系建设是我院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符合国家、农业部和我院的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代表热带农业发展方向与我国热区的学术和技术水平。
第三条 我院的重要热带作物现代产业技术体系和重点学科体系建设须瞄准国内外热带农业发展对科技的需求和发展前沿,围绕热区农业产业关键技术需求和若干个具有鲜明特色的主攻方向,充分整合热区农业科技资源,形成科学合理的布局和构架。通过体系建设,构建几个强势的重要热带作物现代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和培植一批总体水平处于国内同类学科前列、部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特色学科,培养造就一批高素质、高层次的领军人才,产生一批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热带农业科技进步有重大影响的标志性成果,全面增强我院在全国与世界热带农业中的影响力,提升我院科研和社会服务的整体实力与水平,加快我院“一个中心,五个基地”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院重要热带作物产业技术体系和重点学科体系建设要与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院(所)创新平台建设、热区科技协作网建设、院特聘研究员和拔尖人才引进有机结合,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完整的热带农业科技创新和服务体系,提高建设效益。
第五条 院重要热带作物产业技术体系和重点学科体系第一个建设周期为六年,以后每个周期为五年,采取院、依托单位和体系三级管理方式,体系实行牵头专家负责制,并设立执行专家小组,实施目标管理。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院重要热带作物产业技术体系和重点学科体系建设实行院、依托单位和体系三级管理。院科学技术领导小组为体系领导管理小组,负责全院体系建设具体领导工作,负责审议各体系的建设方案,审议功能研究室设置、岗位专家人选、体系建设的相关方案和规划,下设办公室在科技处,负责组织专家对建设方案进行论证、体系建设实施过程的监督、协调和日常管理,以保证建设目标的完成。
第七条 体系考核与评估小组由院学术委员会、热作学会、科技处、人事处、财务处、院外专家与企业代表组成,负责制定体系管理办法,指导与监督各体系的运行,定期对各体系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估。
第八条 体系依托单位负责该作物或学科体系建设具体领导工作和审议功能研究室设置、岗位专家人选、体系建设的相关方案和规划,协助牵头专家编制体系建设方案、制定本体系人员具体考评办法。
第九条 牵头专家负责组织作物体系建设方案的编制和任务分解,制定本体系人员具体考评办法,并指导监督各研究室的业务活动等工作。研究室主任和岗位专家负责具体任务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体系执行专家小组由依托单位的分管领导、牵头专家、研究室主任和部分岗位专家等组成。负责论证该作物或学科体系建设方案、研究规划、年度计划、协助牵头专家监督任务计划的实施落实。
第十条 体系所在依托单位应加强对体系建设的领导,结合院、本单位的整体发展战略,组织相关人力、物力和财力,确保体系建设任务按时、按质、高效地完成。
第十一条 体系建设程序
1、建设方案编写
在我院重要热带作物产业技术体系和重点学科建设实施方案的指导下,牵头专家组织相关编写专家在全面调查征集学科需要解决的关键科学问题的基础上,按照两个体系建设方案编写提纲的要求编写各体系的建设方案,经执行专家小组讨论后,报各依托单位审议。
2、方案审批
院体系管理办公室(科技处)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结合世界热带农业的发展趋势和院整体发展定位,组织专家对各体系建设方案进行二次论证后,报院科学技术领导小组二次审议,通过后报院务会审批。
3、任务签订
审批通过的体系建设方案,分别填写《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重要热带作物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任务书》和《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重点学科体系建设任务书》(下简称《任务书》),由院长(科学技术领导小组组长)与各牵头专家及体系依托单位签订任务书,科技处备案。各牵头专家和体系依托单位与各岗位专家、站长及其建设依托单位签订任务委托协议书,各依托单位备案。
4、建设
体系建设期限内由各体系牵头专家按《任务书》组织体系具体建设,依托单位负责监督管理,院科技处负责组织、协调。
《任务书》作为各体系建设实施和验收的主要依据,在体系建设过程中,一般不做大的调整,如确需对建设内容进行调整,需经依托单位和院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按调整后的计划执行。
5、考核评价
考评分年度绩效考核和综合考评。考评对象包括首席科学家、研究室主任、岗位专家和综合试验站站长。考评的主要依据为任务书、任务委托协议书、个人年度述职报告及其他。
第三章 建设经费及管理
第十二条 体系建设经费主要通过三个渠道解决:一是体系岗位专家争取各类项目获得经费支持;二是,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改革专项启动经费给予一定支持;三是院重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作为调节资金,支持在体系运行过程中出现资金缺口的重大突破性工作。
1、凡通过承担各类项目获得的建设经费,经费使用必须按各项目经费管理的要求执行;由院支持的经费(院重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中央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和科研院所启动费),预算必须经体系依托单位充分论证,由院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纳入项目管理范畴进行统一管理。
2、由院立项支持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学术队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条件建设以及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经费具体列支项目包括:
1) 发表论文、出版专著方面的版面费、专利费和出版印刷费;
2) 参加国内外调研和学术会议的差旅费、会议费等费用;
3) 必须的图书资料购置费和资料印制费;
4) 必须的零星设备的购置费、耗材费、加工费,软件、数据库购置费、开发费等,要求单件价值不超过2万元;
5) 对项目进行检查、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组织管理费、信息查询费、专家咨询费、专家讲课费、成果鉴定费、劳务费等,此项支出控制在经费总额的15%以内。
3、院支持的体系建设经费由各项目经费来源单位财务处(室)单独立项管理,由院财务处和科技处对建设经费的使用实施监督。
4、各体系依托单位必须加强对体系建设经费的监督和管理。项目责任人须按《任务书》的年度计划统筹安排使用建设经费,依托单位法人有权按建设目标和相关财务规定对各项支出进行监督。
5、由院支持的体系建设经费只能用于与产业体系或学科建设相关的内容。体系建设经费的使用要秉承“公开、透明”的原则,各体系项目责任人在每年经费下达时需将本年度经费使用计划、年终时将本年度经费实际执行情况向经费来源单位汇报,接受质询。
6、由院支持的体系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体系建设经费不得用于罚款、捐款、还贷、赞助支出、对外投资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开支。
第四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三条 为及时了解各体系建设的进展情况,适时处理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我院对各体系推行“年度绩效考核”和“综合考评”制度。年度绩效考核在每年12月至下一年度2月之间进行;综合考评在每个建设周期最后一年的年初进行,综合考评当年不再安排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已参加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的作物体系按农业部的相关要求进行,结果报科技处备案。
第十五条 未参加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的作物和学科,牵头专家的“年度绩效考核”和“综合考评”,由院科学技术领导小组会同人事处、科技处、财务处组织实施。研究室主任、岗位专家和综合试验站站长的考评,由各产业技术体系执行专家组制订具体考评办法并组织实施,结果报科技处备案。
第十六条 牵头专家的“年度绩效考核”和“综合考评”内容包括任务书中规定的年度进展情况和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标志性成果的产出,对本产业技术研发的全国统筹情况,对本体系的组织管理和各机构、人员的工作协调情况、经费使用和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牵头专家的考评程序
1、本人依据考评内容撰写述职报告,并在考评前将述职报告发给本体系全体人员。
2、在本体系的年度工作总结会议上进行述职。
3、述职后由体系考核与评估小组(或委托科技处)组织本体系全体人员进行评议,并按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进行无记名投票。
4、体系考核与评估小组根据体系人员投票情况确定考核等级,提出首席科学家的考评意见,上报院科学技术领导小组,并将评议表存档(档期应在5年以上)。
5、科学技术领导小组结合首席科学家的平时工作表现,审定考评意见。
6、考评结果由科学技术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科学技术领导小组、体系考核与评估小组、建设依托单位和本人所在单位通报。
第十八条 牵头专家的考评结果处理。年度考评结果为不称职的牵头专家,由院科学技术领导小组征求体系部分专家的具体意见后,向牵头专家提出整改意见;连续两年或综合考评结果为不称职的,取消聘任资格。更换牵头人重新进行体系的规划与建设。
第五章
知识产权和成果管理
第十九条 体系建设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国家授予建设依托单位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等,具体根据经费来源渠道进行分类管理。
1、凡通过承担各类项目获得的建设经费,将根据各项目对知识产权管理的要求执行。
2、由院科技项目专项资金支持经费所形成的论文、专著、专利、单项成果归专家所在单位所有,由该项目产出整合的综合性成果将以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为第一完成单位和第一完成人。
3、由中央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和科研院所启动费支持经费所形成的论文、专利、专著、成果等科技产出,对院内单位开放项目的科技产出,原则上专家及子项目承担单位可为第一完成人和第一完成单位,专项承担单位为第二单位;对院外单位开放项目的科技产出,专家可为第一完成人,专项承担单位为第一单位。对具体情况,双方可协商解决。
4、体系建设其它知识产权和成果管理按院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件1:
牵头专家述职报告(提纲)
(20××年度/20××-××年度)
××体系牵头专家 ×××
一、任务书中规定的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二、对产业发展的决策咨询情况;
三、对全国本产业技术研发的统筹情况;
四、对本体系团队的领导、管理和协调情况;
五、对本体系运行机制的创新情况;
六、对体系人员、工作和经费使用监管情况;
七、经费使用情况。
(5000字以内)
附件2:
牵头专家评议表
体系
牵头专家:
评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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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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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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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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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务书中规定的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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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产业发展的决策咨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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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全国本产业技术研发的统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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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本体系团队的领导、管理和协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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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本体系运行机制的创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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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体系人员、工作和经费使用监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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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经费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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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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